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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关于教授、副教授讲授本科课程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4-10-10  |  作者:   |  查看次数:[]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管理,推动提高学校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文件要求,学校将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基本的教学制度。

第二条 把教授、副教授所承担的本科教学任务纳入教学工作量和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中,将其在聘任期内是否完成规定的本科课程讲授任务,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教授、副教授全员为本科生上课。教授(含承担行政工作的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授课总学时不低于32学时;副教授(含承担行政工作的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两门(次)课程,授课总学时不低于64学时。

第四条 本科课程指全日制本科课程,包括《甘肃农业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理论课程或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等。

第五条 鼓励资深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高层次人才为本科生开设选修课、讲座类及学科前沿类课程,拓宽学生知识面,努力创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 围。

第六条 教授、副教授必须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的本科课程讲授任务,对于表现优秀的在职称评聘、岗位考核、绩效考核、职务晋升、评优评先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条 在年度考核中,对于不讲授本科课程、未达到学校规定本科教学最低课时或质量要求的教授、副教授,其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无故连续三年不服从学校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转出教师系列。

第九条 确有特殊原因(如进修、出国、健康等),在本学年内无法承担本科授课任务,须事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甘肃农业大学关于教授、副教授讲授本科课程的有关规定》(甘农大教字〔2002174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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