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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10  |  作者:   |  查看次数:[]

甘农大教发〔20237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加快建设一流本科教育,进一步推动学校教学改革与建设,规范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施教学改革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研究新形势和新情况,科学严谨,求真务实,锐意改革,开拓创新。

第三条 教学研究项目分国家级(教育部立项项目)、省级(甘肃省教育厅立项项目)和校级(学校立项项目)三级教学研究项目。

第四条 学校教学研究工作由主管教学校长领导,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以院(部)管理为主,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校内各单位应将获准立项项目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定期检查总结、组织协调、应用推广工作。

第二章 教学研究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要紧跟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强调改革创新,注重实践推广,并体现特色。申报项目的研究思路和目标要明确,现状和发展趋势应基本清晰,方法和措施要得当,改革成果要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


第六条 国家级、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申报;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申请立项,一般每年立项建设一批。

第七条 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者一般为本校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尤其是长期在教学第一线的骨干教师。以集体名义申报立项,必须指定项目主持人。项目主持人须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组织管理能力。项目团队成员一般不超过10人。

第八条 同一主持人不得同时申请两项及两项以上教学研究项目,已经立项的同一内容教学研究项目课题,不再重复立项;为确保项目完成质量,一名教师最多同时主持一项、参与两项教学研究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报须填写《甘肃农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以当时学校文件要求为准。

第三章 教学研究项目立项评审

第十条 申报项目须经过评审才能立项,评审立项工作由教务处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程序:

(一)项目主持人按要求填写《甘肃农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初评,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教务处。如项目组主要成员涉及几个单位,则应由主要成员所在单位会签,以保证人员落实到位。单位签署意见时,应充分考虑研究项目的需要和可能,以便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教务处对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校内外专家对项目材料进行评审,经遴选、公示,报学校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后发文公布。校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的评审立项以上级部门具体安排而定,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遴选,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后上报。

第十二条 教学研究项目评审立项的主要标准如下:

(一)以成熟的教育教学理论为支撑,紧密联系教学实际,注重教学改革实践,项目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预期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能够在一定范围推广应用,产生效益。

(二)项目研究的指导思想正确,思路和目标明确,论证准确严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教学研究的基本条件。

(三)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及实践工作。

(四)项目研究经费安排合理。

(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长期研究项目可分阶段申报,重大研究项目的研究周期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 教学研究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凡学校批准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项目实施管理要求如下:

(一)教学研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工作,安排工作进度,组织项目实施,保证研究质量,负责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校级教改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确因研究需要并经教务处同意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年。

(二)教务处负责教学研究项目的统一管理,建立项目跟踪检查制度。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计划,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教学研究项目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若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其他不可抗因素无法继续主持该项目,必须对项目负责人做相应调整时,需遵循以下程序进行项目变更:

(一)由原项目负责人提出更改项目负责人的申请;

(二)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在团队成员中推荐新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资料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审批;

(四)审批同意后,原项目负责人和新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进展、经费管理等方面的交接签字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若原项目负责人未遵循以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而离开,其负责的项目自动终止。

(五)若发生成果形式等重要事项的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更改申请,经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审批后,方可进行更改。在项目结题验收时,需出具相关的更改文件。

第十五条 学校对教学研究项目给予经费资助,具体数额由学校主管部门审定。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要求如下:

(一)国家级和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学校予以相应配套经费支持。其中,上级部门资助经费由教务处监督,项目主持人统筹支配,学校配套经费划拨至项目负责人。校级教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由教务处管理,按年度拨发。项目立项时划拨相应经费,项目经费划拨当年度应完成使用,逾期未使用的经费,学校有权收回。

(二)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统筹支配。经费报销时须经项目主持人审核签字,所在学院领导审核,教务处教学研究科核查登记后到计划财务处报销。教学研究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应合理设置,并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停止拨款或取消立项资格,相关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准再申报新教学研究项目:

1.项目研究无进展,或未完成当年计划的阶段性研究任务,或预期效果不明显。

2.项目计划、人员不落实,无分工。

3.经费使用不当。

4.项目未通过中期(阶段)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学单位对教学研究项目配套资助,并自选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七条 教学研究项目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实行中期(阶段)检查、结题验收制度,项目组应按要求向学院及教务处报送项目研究进展情况报告,以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有序进行。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对在研项目进行中期(阶段)检查,对于中期(阶段)检查未通过者予以预警,甚至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组应按要求对研究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撰写项目研究总结和研究成果报告,填写《甘肃农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书》,报请教务处组织验收,做好结题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完成项目申请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撰写项目研究总结、项目研究成果报告。

(三)填写《甘肃农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的总体建设目标;

2.所采取的主要改革措施及实施情况;

3.理论水平、实践效果及推广运用情况;

4.项目的主要特色及创新之处、取得成果;

5.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思路。

(四)提交反映项目实施及其效果的附件(实物、现场、图片等)材料。

第十九条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认可多样化研究成果。成果形式可以是教学研究论文、实践成果、调研报告、推广应用机制体系等。内涵必须与立项教学研究项目主题高度相关。申请结题应具备属于项目核心成员(一般项目排名前3、重大项目排名前5)的研究成果。基本要求为:

(一)以教学研究论文结项的项目,结项成果须有1篇在本科院校学报或教育类专门刊物发表的、与所立项目相关的教学研究论文。甘肃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项目组核心成员为第一作者,并在显著位置注明“甘肃农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编号****)”(一篇论文只能用于一项教学研究项目结项),否则不予认定。符合上述要求的论文版面费可全额资助。

(二)以教学、课程改革实践成果结项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须满足教学、课堂实践时间满1学期及以上;

2.须提供教学视频、学生学习效果调查等资料,主要包括:

1)能够展示教学方法的教学视频等录像资料;

2)能反映教学效果的典型课堂教学方案及教学案例;

3)项目研究成果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4)形成作品化成果,如教学案例、教学方案、活动画册、专著、教材、专利等。做好标志性成果的收集和数字化存档,加强宣传和展示。成果形式为专著、教材的,应提供书稿最终成果(书稿延后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成果形式为专利的,应提供专利证明书。其中专著、教材、专利等成果费用可酌情另行资助。

(三)以调研报告结项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调研报告要紧扣学校办学定位、专业建设、课程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实际,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2.须提供详实的调研方案、数据以及最终形成的调查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成效(试点),并邀请3名以上本领域专家(至少1名校外专家)予以论证,出具相关鉴定意见。

(四)以推广应用结项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形成一套完整的教学工作机制、体系;

2.推广实践效果好;

3.形成一定模式总结资料,例如能够展示推广应用效果的视频、文字材料、网站等。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验收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方式可采取现场考察、专家会议评审等多种形式进行。专家小组一般由项目研究领域内的35名专家组成,对所验收项目形成书面鉴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项目之间进行整合优化,互相协作,共同推广,并将教学研究项目立项数量纳入各学院(部)年终考核指标。对按要求完成的教学研究项目、研究工作及成果将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职务、职称评审与聘任的重要依据。教学研究成果为职务行为,归学校所有,任何个人和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据为己有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教学研究项目,学校将在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组成员提出的各类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报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原则上从已经结项的教学研究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结题鉴定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甘肃农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甘农大教字〔2006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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